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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兩岸貨運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海關驗憑下列資料接受報關:
1、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 ;
2、原出口時向海關辦結退稅手續的,提供原出口退稅報關單和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證明(如發貨人已辦結退稅手續,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3、主管外彙管制部門出具的未結彙證明;
4、境外商品檢驗機構證明、退貨協議等退貨理由充分的證明材料。
已進出口的貨物退運需要提供的資料
1、退運申請報告,詳細說明退運原因。
2、出口地海關的原出口貨物已實際離境的證明。
3、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須向海關提供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的證明或《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4、退運協議等資料。
一般貿易貨物辦結進口手續後需退運出境的,一般只需經過有關商品檢驗機構鑒定後,收發貨人雙方同意即可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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